累计遭枉判十一年 单季宁又被枉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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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轮功学员单季宁女士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被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警察绑架、关押构陷,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二万元。单季宁已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单季宁(单济宁)女士,54岁,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身心受益。在中共邪党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单季宁曾两次被非法劳教、两次被非法判刑,累计被非法刑期十一年。

一、被非法劳教二年,在宁夏女子劳教所遭受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邪党开始迫害法轮功后,单季宁两次进京和平请愿,二零零零年十月被劫持到银川看守所非法关押,期间被强迫干“撕胶”的活——没有任何工具,用嘴撕废旧轮胎里的线绳。

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单季宁被非法劳教两年,在宁夏女子劳教所被关押迫害。宁夏女子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迫害,对拒绝“转化”的学员实施强行鼻饲、长时间吊铐、毒打、电棍电击、铐在树上暴晒等迫害。

中共酷刑示意图:吊铐、固定铐、反铐在大树上

酷刑演示图:电棍电击

有一次,单季宁站起来制止恶徒折磨法轮功学员说:有话好好说,不要打人。警察冲着面部就是一掌,单季宁戴着的眼镜被一掌打飞,警察用电警棍把她电倒,并把她头朝下按在脚面上,打上背铐拖回监室。单季宁被拖回监室又被一伙吸毒犯围殴一顿。

二、被非法劳教三年,再次在宁夏女子劳教所遭受迫害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单季宁在发放真相资料被银川市永宁县公安局警察绑架,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被非法劳教三年,之后再次被非法关押到宁夏女子劳教所迫害。单季宁三年非法劳教期满又被劫持到洗脑班受迫害。

三、被非法判刑三年(监外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七日,单季宁在银川市光明广场讲真相,被银川市解放西街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银川看守所迫害。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单季宁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夫妻被秘密非法判刑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单季宁在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发放真相资料,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十一月十六日被劫入石嘴山看守所关押迫害。单季宁被绑架后,国保警察对她刑讯逼供,多次被毒打。

同年十一月二十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调阅监控录像后跟踪绑架了单季宁的丈夫王德生,其租住的地方被非法查抄,遭劫掠的现金及设备、耗材超过十万,被非法扣押一辆轿车。

王德生被绑架后,被秘密关押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一个派出所里遭迫害,被绑在“老虎凳”上迫害了六天;之后又被国保警察劫持着,从一个有大量警犬的院子里(石嘴山市警犬训练基地)穿过,弄到一个屋子里,再次被绑在“老虎凳”上“熬鹰”十天。

酷刑演示:老虎凳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单季宁和丈夫王德生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庭审;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秘密非法判刑,单季宁被非法判刑三年、罚款一万元,王德生被非法判刑十三年、罚款五万元。

五、被非法判刑三年,在宁夏女子监狱遭受迫害

单季宁被石嘴山市大武口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后,被劫入宁夏女子监狱迫害。因她不放弃信仰,拒绝“转化”,长时间遭受精神和肉体的摧残。

二零一八年夏秋之际,一天下着雨,宁夏青铜峡市女教师陈晨被弄到四监区接受“警示教育”。 在那里她看到单季宁因拒绝“转化”双手被铐在地上蹲着,人被摧残的皮包骨头,又瘦又小。狱警还对单季宁咆哮着:把你捆成粽子,钉成耶稣,你都死不了!看到这一幕,陈晨的眼睛湿润了,犯人被吓得战战兢兢。

酷刑演示:手脚连铐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单季宁三年冤狱期满,被放回家。

六、又被枉判四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单季宁在街上发放真相资料时,被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恶警绑架,在银川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九月二十八日被移送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非法审查起诉,同年十二月十一日被西夏区检察院非法以银西检二部刑诉(2020)48号起诉书构陷到西夏区法院。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单季宁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庭审,她当庭讲述了修炼法轮功的美好,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对公诉人的指控当庭予以驳斥。律师从《宪法》等相关法律层面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法庭视频展示了单季宁的所谓“犯罪证据”,仅有的一幅物证照片显示的是《疫情特刊》封面的能够辨认出的“疫情特刊”四个字,没有《疫情特刊》的内容。律师质疑说:《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也只有《疫情特刊》记载,没有对其内容的记载,且三份法律文书的记载不一致,出入很大,都简单的冠名为“法轮功宣传品”。

律师指出:在铺天盖地的疫情期间,除法轮功学员为了让广大众生如何躲避瘟疫渡过劫难的《疫情特刊》外,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疫情特刊》;只有小册子封面的“疫情特刊”四个字,没有内容记载辅助说明的一册书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按照一个特定思维推理定义为“法轮功宣传品”,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对证据的认定规定的,也粗暴的践踏了《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的;依三次向全社会公示的公通字[2000]39通知和《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持有、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合法的,它不是单季宁的犯罪证据!

律师在法庭调查结束时说:通过法庭调查,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足以显示,单季宁无罪,应当立即释放。

二月二十五日,单季宁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二万元(〔2020〕宁010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

单季宁已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是刑二庭的曾琳巧,电话:13995391399。

银川市中级法院
承办法官(刑二庭)曾琳巧:13995391399

银川市西夏区法院
审判长王小佳:18169093873
审判员:罗娟、陆天龙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范佳琦:0951-3011952、0951-3011510

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
公诉人: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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